字体
关灯
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
『如果章节错误,点此举报』
第(3/3)页
从朋加剌顺便带回来的。

在元代,被贩到“汉地”的外籍人以高丽(今朝鲜半岛)人为多,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女性,元初名儒郝经曾赞其“肌肤玉雪发云雾”。当时的权贵人家以有高丽女人为荣,《续资治通鉴·顺帝纪》中称,“京师达官贵人,必得高丽女,然后为名家”。“黑厮”和“高丽女”甚至成了当时蒙古贵族高消费的标志。

明末学者叶世杰在《草木子·杂制篇》中称:“北人女使,必得高丽女孩童;家僮,必得黑厮。不如此,谓之不成仕宦。”在元代,同样也有不少中国人被贩卖到海外,时称“过海”。如一些下层的蒙古族男女被卖到回回田地里(波斯湾沿岸)、忻都田地里(南亚)等地。元朝廷因此下令禁绝,《通制条格·杂令》“蒙古男女过海”条规定违者治罪。

东汉光武帝刘秀发布诏书严禁奴婢买卖

古代的人口买卖行为带来的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。东汉光武帝刘秀,便曾多次发布诏书,禁止奴婢买卖。建武二年(公元26年),“诏曰:民人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,恣听之。敢拘执,论如律。”唐代对非法的人口 交易也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令,予以限制、打击。

《唐律疏议》中,涉及被买卖人口的条令有十多条,其中“略人略卖人”是这样规定的:“诸略人、略卖人不和为略。十岁以下,虽和,亦同略法。为奴婢者,绞;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: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因而杀伤人者,同强盗法。”

还规定,“和诱者,各减一等。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,皆流二千里;卖未售者,减一等。”对于非法拐卖儿童的行为,唐代的司法解释同样很清楚:“十岁以下,虽和,亦同略法。”意思是说,贩卖10岁以下孩子的,即便是自愿的和卖,也视为抢掠人口,要予以严惩。

明清时期,在云贵川一带贩卖人口之风十分严重。清雍正年间,曾采取多种措施,打击云贵川的人口贩卖活动。

《清史稿》记载,雍正二年(公元1724年)十一月,时任云贵总督的高其倬在奏折中称:“贵州地连川、楚,奸人勾结,掠贩人口为害,请饬地方官捕治。”雍正皇帝批准了这一奏议。雍正四年(公元1726年)十月,鄂尔泰接任云贵总督后,对当地人贩子进行了更严厉的打击,要求“劫掠之事,即时擒拿,不使漏网”,前后抓获男妇(男女人贩子)大小数百人。



最恨人贩子的给我举个手!!!!!
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